关于《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列席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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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红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对《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比照省人代会和我市往届人代会,现对列席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提出如下建议:
1.法定列席会议人员:不是市委常委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工作机关及市委、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中、省直驻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有关经开区主要负责同志;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同志。
3.邀请列席会议人员:邀请市级老领导,驻盘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开幕会、闭幕会;邀请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政协委员列席开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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