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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王兴奎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122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对《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王兴奎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的规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盘锦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王兴奎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长。

决定(草案)附后,请予审议。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王兴奎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草案)

 

——2024122日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的规定,盘锦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王兴奎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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