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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4年12月2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盘锦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前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绩

《渔业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历经2000年、2004年、2009年和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次修正,修改内容包括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等《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近几年来,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加大了宣传力度,加强了渔政执法,促进了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渔业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

一)取多种形式宣传,提高了全民渔业资源保护意识

为了使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深入人心,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采取宣传车、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横幅、微信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督查等强化了宣传,狠抓了落实。近几年来,全市悬挂、张贴宣传标语2000余条,悬挂宣传横幅200多条,张贴标语10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5万多份,扩大了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为我渔业法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多措并举,促进了现代渔业健康发展

1.规划养殖水域滩涂,实施养殖证制度

一是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第91项任务整改要求,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辽农渔[2021]325号),要求各地要认真梳理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与省级规划不一致的应及时修订,未按要求划定海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的要应划尽划,确保我省各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有效实施。市农业农村局重新修订了《盘锦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并于10月25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是积极推进养殖证制度。由于营商环境优化与改革,我市各县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的办理流程、审批权限、审批机构各不相同。除省级水库外,其他水域养殖证均有县区办理。通过平时下乡检查及工作时,对养殖户及养殖企业进行宣传、讲解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用途及好处,普及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办理流程和作用,以及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与渔业企业的发展的关系。

截至目前,全市共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69本,发证面积为181540.65亩,其中盘山县发证本数32本,发证面积为61054.65亩;大洼区发证37本,发证面积为120486亩;双台子区涉农街镇共发放过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共2户,占地面积共计750亩,目前均已过期,并未再次进行申请;兴隆台区未发放过水域滩涂养殖证。

2.开展水产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

2024年,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河蟹种质资源创制与新品种培育》和盘锦绕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翘嘴鳜引进与养殖示范》获省水产优势品种引进更新与改良项目支持项目顺利实施并通过省厅验收。《河蟹种质资源创制与新品种培育》通过项目实施筛选出抗牛奶病性状突出的家系进行扩培,构建育种群体,培育选育群体后备亲本数量超过10000只。《翘嘴鳜引进与养殖示范》项目引进翘嘴鳜后备亲本3000尾,苗种10000尾,开展池塘培训示范,推动我市淡水养殖品种结构调整。

3.推动渔业绿色生态发展

一是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申请毛虾和海蜇两个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省农业农村厅批复我市海蜇专项捕捞作业渔船50艘、捕捞限额300吨,毛虾专项捕捞作业渔船40艘、捕捞限额400吨。经严格审核,全市申报并符合毛虾专项捕捞作业渔船19艘,共捕捞毛虾44.8465吨;申报并符合海蜇专项捕捞作业渔船1艘,捕捞海蜇1.75吨。

二是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2024年,我市辽河流域实施淡水品种增殖放流(含省级),其中:河蟹大眼幼体7600万只,扣蟹950万只,鲢鱼90万尾,中国对虾5.67亿尾,大竹蛏6000万粒,三疣梭子蟹1600万尾,海蜇6000万片,褐牙鲆115万尾。

三是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根据省厅要求,制定我市2024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制作示范点标牌,遴选“五大行动”示范基地18个,组织示范基地开展“五大行动”培训班和技术指导服务。“中华绒螯蟹‘光合1号’及新品种选育”和“生态养殖模式--‘饶阳模式’”作为“五大行动”经典做法选送至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4.积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按照《辽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开2023-2024年西太平洋斑海豹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开展为期5个月(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的斑海豹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斑海豹保护救助意识。通过走进社区、渔区、景区、矿区,发放《野外斑海豹发现及救助提示》和《倡导全民科普,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单及悬挂条幅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市民对斑海豹等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二是加强监管和巡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捉、猎杀斑海豹等水生野生动物行为。2023年12月份开始,渔政执法人员就联合盘山县斑海豹管理站的通知加强对斑海豹核心栖息地的巡逻检查。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市、县渔政执法队伍共出动执法人员219人次,执法车辆18辆次,检查栖息地94次,动物园1次,市场1个,水族馆等经营利用场所28个,驱赶在核心栖息地作业渔船,没有发现偷捕猎杀斑海豹的情况。

三是积极开展救治救助。2月份,渔政执法人员联合志愿者救助了一头搁浅受困的斑海豹,送到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经进一步的救治、暂养,放归大海。截至目前,我市共救助受困、受伤斑海豹70头,均成功放归大海。

(三)加强监管,提升了水产品质量安全

1.开展放心水产苗种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放心水产苗种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联合大洼区、盘山县水产苗种执法人员分别在大洼区三角洲、二界沟,盘山县胡家镇设立宣传点,并深入育苗、养殖重点区域张贴《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15张,发放宣传材料普及水产苗种常识150余份同时督促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科学规范使用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2.开展节假日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

市水产种苗执法大队联合各县区监管部门对我市水产养殖企业分时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投入品使用情况及“三项记录”填写情况,检查药品库、饵料库是否存在违禁药物和“三无”投入品,共检查水产养殖企业17家,出动执法车辆18台次,出动执法人员49人次,发放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禁用药物宣传材料130余份,张贴“养殖用药明白纸”16张。同时要求企业要加强管理,把控生产风险,从源头上杜绝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了养殖单位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保证了我市节日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吃的安心。

3.认真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

一是配合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河蟹样品10批次,养殖区域水、泥样本各5批次;配合广电计量测试(沈阳)有限公司,完成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工作,分别抽取河蟹样品80批次;虾类样品10批次;淡水鱼类样品20批次。配合辽宁省水产苗种执法队抽取海水贝类样品20批次;扣蟹样品20批次;海参苗种样品2批次;虾类样品5批次;河蟹样品6批次。顺利完成全年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二是完成2024年“1.8批次/千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在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共抽取河蟹样品10批次送到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4.开展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工作

针对水产养殖重点品种(鲫鱼)药物残留突出的问题,对双台子区一家鲫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规模、养殖方式、投苗时间及出塘上市时间等信息建档立卡,同时进行定期执法巡查检查,并在养殖中期和出塘上市前期进行两批次药残快速检测,快检结果均为阴性,并及时将可快速检测结果报送至省水产苗种执法队,确保鲫鱼成品安全上市。

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根据“互联网+”平台工作任务随机抽取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养殖企业(合作社)共4家,进行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现场查阅“三项记录”,查看鱼药、饵料库房是否存在违禁、禁用药品及三无产品,了解投入品来源及使用情况,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四)强化执法,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

1.加强渔港规划建设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第96项任务整改要求,全市仅保留2座渔港,即盘山渔港和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其他手续不全非法渔港码头全部予以关停。截至目前,40座非法渔港、临时停泊点已全部清理取缔,并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严禁任何渔船停靠。全市渔船实现在盘山渔港和盘锦渔业产业中心渔港两座渔港集中停靠、集中管理,属地派遣专班对渔港、渔船实施驻港监管。

2.严格执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一是大力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和“木改钢”。推动112艘渔船进行减船转产、89艘渔船实施“木改钢”,全市渔船总数减至208艘、减少41%,木质渔船减至134艘、减少59%,老旧渔船减至57艘、减少72%,渔船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捕捞强度得到极大限制。

二是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联合市海防等七部门印发《2024年盘锦市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工作方案》,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海上安全。

3.开展涉海渔船、渔港、船员、船厂排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涉海渔船、渔港、船员、船厂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各沿海县区和市执法队对我市所有涉海渔船、渔港、船员、船厂进行排查及复核,全市共排查涉海渔船229艘(其中:我市实有海洋捕捞渔船208艘、养殖渔船18艘,外籍渔船3艘)、渔港2座、渔业船员883人、具有渔业船舶修造资质船厂4个。

4.拧紧压实责任链条

梳理制定《盘锦市船东船长责任清单》等7个责任清单,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形成闭环管理责任链条,以责任强化行动,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5.创新网格监管

将我市海域划分为四个主要作业区,每个区域安排两名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每10艘左右渔船推选一名船长作为兼职安全员,有效延伸安全监管“抓手”。市、县监管平台24小时监控各网格渔船动态,发现异常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应对。实施一船一档、进出港报备、编组生产、监管日报等制度,实现对渔船安全生产全流程动态监管。

6.规范禁渔区和禁渔期管理

海洋捕捞的禁渔区为我市所辖海域,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钓具、入韩作业的渔船外,其余海洋捕捞渔船(特许捕捞作业渔船除外),一律靠港休渔。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我市共出动执法人员3481人次,船艇358艘次,航程11063海里,检查渔港156座次,检查渔船1326艘次,处理违法违规案件68起,查获渔获物4260.5公斤,收缴罚款73.38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伏休秩序。

内陆淡水河流的禁渔区为辽河流域包括西辽河、东辽河、辽河干流、支流,以及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除钓具外禁止任何方式捕捞作业。辽河禁渔期间,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局、水利局开展宣传、执法,共清理地笼网50余片,排查内河疑似“三无”船舶59艘,已认定拆解43艘。其他船只由属地镇街进行看管、处置。

二、存在的问题

在贯彻实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仍需加强

有一些群众对《渔业法》了解不透彻,用非法装置捕鱼现象屡禁不止,使野生鱼虾的繁衍受到了较大的威胁,造成这一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渔业法的宣传还不到位,仍存在死角死面。

二)渔政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一是渔业执法点多、面广、难度大,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编制79个,而实际在岗的却只有55人,其中有执法证人员46人,年龄最小的为89年,近70%为50岁以上人员。二是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单位性质没定,人员身份多样性,有参公、有事业、有工勤。

三)执法经费不足

目前,渔执法无专门经费,执法经费的短缺,客观上造成了业务部门监管难到位,致使一些工作很难开展。

三、几点建议

为了促进《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更好的贯彻落实,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强

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把《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宣传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通过标语宣传,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宣讲典型案例等,大力宣传贯彻执行《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强化干群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使自觉守法成为常态,坚持依法依规养殖和捕捞,维护《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权威,支持渔执法。

二)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加大

一是要在巩固现有的渔政执法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对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捕鱼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禁渔具该没收的要坚决没收,该销毁的坚决销毁,对销售和使用违禁鱼药、鱼饲料的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违法事实严重,污染渔业水域和损害渔民利益的违法案件,不仅要移送司法机关,而且还要及时予以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优化年龄结构。要统筹安排,每年由人事编制部门适度安排招录计划。对于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人员身份不统一的问题,里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执法一线人员的身份合法。三是要加大对执法队伍的资金投入,想方设法解决好执法经费不足的问题。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公安、海事海警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巩固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兼顾做好渔业生产发展规划

要统筹谋划好传统渔业和现代渔业,在大力发展特种养殖的同时要兼顾好传统养殖,做到协调统一,突出效益。不能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因地制宜,稳打稳扎,切实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

四)渔业环境治理意识要进一步加深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和治理,要研究并妥善解决好渔业养殖尾水的问题,确保我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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