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王兴奎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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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关于“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的规定,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王兴奎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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