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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情况的汇报

 

盘锦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我市贯彻实施《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实施情况

《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按照《盘锦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于2021年4月16日颁布施行的一部重要的建筑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3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邢鹏市长、占明常务副市长、同连副市长多次组织重点单位对《条例》的贯彻执行进行部署落实,对实施效果进行会商研判,对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调度。经过不断努力,我市已经逐步建立完善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建筑物设置永久性标牌、联合验收等制度,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抽查、巡查以及差别化监管机制,推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使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公正、高效,确保在建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完善和观感质量合格,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同时,积极调动企业对创优工作的热情,《条例》颁布以来,累计申报评定市优质工程(鹤乡杯工程)3项,市优质主体工程共16项,获得省优质工程(世纪杯工程)3项,省优质主体工程共14项,全面提升了我市住宅工程精细化程度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总体质量。同时,积极主动处理群众质量投诉问题,投诉办结率在98%以上,尽最大努力让群众满意。

具体而言,我们重点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条例》的宣贯。《条例》颁布以来,我们协调住建部门已累计3次做客盘锦广播电视台“行风热线”栏目,介绍《条例》制定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回答市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每年利用“地方性法规宣传月”和“质量月”等契机,在兴隆台区步行街和油田石油广场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分发宣传图册、悬挂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条例》,累计发放宣传图册2万多册,在惠宾大街两侧路灯杆悬挂《条例》宣传标语10处。为了更好地让县区监管人员和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尽快掌握《条例》相关内容,我们及时组织质量监管人员和在建工程参建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共计70余人集中培训。同时,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在专项和日常执法检查中,通过发放宣传小图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宣讲等方式,让《条例》在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落到实处。

(二)完善配套文件的制定和落实。为更好地实施《条例》,我们从市民关心的问题入手,重点解决商品住宅工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继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盘锦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盘锦市新建商品住宅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管理规定》《盘锦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通过这些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推动《条例》相关条款的落实,推进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指导落实参建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我们将《条例》中参与工程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作为重点任务予以推进,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竣工永久性标牌制度,要求参建单位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上传“盘锦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备案。目前,我市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 在日常质量检查中,对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项目,我们及时采取约谈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下整改单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实体质量方面采取对问题突出的项目加大检查频率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同时,积极推进“差异化”管理,将全面质量监管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要求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投标文件约定组成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机构,严格审查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岗位证等,确保全市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四)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管《条例》规定,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产生。我们每年都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加强质量监管。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我们组织住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30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了现场联合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有11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存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混凝土销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交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我们对全市5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1家检测机构存在没有主体结构检测专业人员情况下,从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业务的违规行为,现已按照相关规定将其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予以吊销。通过对重要建筑材料的进场质量检验和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的检查以及对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查,杜绝了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保证工程质量。

(五)推动部门联合执法严查违法行为。《条例》实施以来,我们制定了《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等制度,加强了对住宅工程未经联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违规行为的查处,现已陆续向城管执法移送了17个未经联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中,因政府部门未完成征收、配套正式电未接入、地上违建未拆除、条例实施以前或当天交付等非企业主观过错原因造成的未取得联合验收手续的霞光府学府院等6个项目,因符合法定的不予处罚的条件,城管执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鑫华锦府建设项目罚款20万元。另有10个项目城管执法部门在履行执法程序过程中,各开发企业反映特别强烈,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不应当给予处罚。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商品住宅工程还存在未经联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情况。部分开发企业不能及时提供联合验收所需材料或未通过现场验收,整改时间较长;个别住宅工程正式用电和燃气与联合验收不同步,滞后于联合验收,出现未经联合验收合格已经交付使用的情况。

(二)个别检测机构存在检测不规范行为。目前我市检测机构为承揽业务多采取压低价格方式来减少投入,导致出现工程检测样品管理和档案管理不规范,可追溯性差的问题。

  三、下步工作及意见建议

(一)持续加强《条例》宣贯工作。我们将继续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及新媒体等传播媒体,全方位、多角度解读《条例》内容,综合报道工程建设、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建设和工作成效。同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制作宣讲PPT,对全市住建、城管执法等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分批次、分阶段培训。

(二)持续强化未经联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违规行为整治工作。严格按照《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督促涉及联合验收的各级部门进一步做好联合验收工作,严肃查处开发企业未经联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违规行为(特别是住宅小区项目)。同时,深入开发企业,了解企业在联合验收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做好联合验收服务,提早谋划,帮助开发企业解决好联合验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持续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市场行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一经查实,由住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同时,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人脸识别、二维码植入加密等技术手段,追踪涉及结构安全、保温等材料样品从取样到报告出具的整个流程。应用电子围栏技术,控制取样、制样、见证等环节,确保在施工现场指定范围内完成。实现检测业务可定制、检测流程可追溯、检测报告全受控以及预警提示智能化,全面提高盘锦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水平。

(四)持续接受人大监督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我们将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处罚协同机制,提高《条例》的执行力。重点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以及重要建筑材料的进场质量管控,对建设项目违反《条例》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确保《条例》在我市全面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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