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人大信息网欢迎您!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次常委会会议

关于《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


——202487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圣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9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会后,法制(法工)委进一步公开征集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进行了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并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后,按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反馈意见进行对照修改。7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关于法规修改形式的改变

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正《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市政府部门职责的调整,为进一步增强行政部门执法的合法性和法规权威性,提出对机动车停放设施专项规划制定部门、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管理部门等部分条款的修改。但法制委将法规修正草案报请省人大法制委审查后,省人大法制委对法规修改稿进行了全文审查,提出除修改部门职责条款外,还应当对照202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对照修改,并按照社会发展形势对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全面对照修改。因此,法制委在市政府修正草案的基础上,对法规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并重新逐条制作了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对照表。

按照立法技术规定,法规修正是指对现行法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个别条款的修改,修改范围比较小;而法规修订,是指对现行法规确定的制度、原则以及条文的全面修改,修改范围比较大。法制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将法规修改形式由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

二、关于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规定

原条例针对我市石化城市特点和危化品企业及危化品运输车辆逐年上升的态势,专门规定了统筹建设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条款。省人大法制委认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涉及特殊的资质要求、安全规定和事故应急处理要求等,与普通的机动车停放设施规定区别较大,建议删除关于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具体规定。对此,法制委充分征集了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和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无需再在我市法规中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设施作出原则性规定。因此,删除原条例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的规定,并在总则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停车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草案第二条)

三、关于原条例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定

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三项区域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无需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特殊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已经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可以涵盖上述内容。法制委经综合查找上位法律法规依据和认真组织研究,采纳该意见。删除原条例第十三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四项区域内停放机动车,同时规定四项区域应当设置禁停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子监控设施。(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四、关于在业主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设置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业主决定形式的表述

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居民住宅区配建机动车停放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放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且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有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应当将“业主大会同意”修改为“业主依法共同决定”。法制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因此,采纳该意见,将该条中的将“业主大会同意”修改为“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五、关于军车等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的规定

原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军车等国家规定免收、减收停车费的机动车,各类机动车停放设施一律免收、减收停放服务费。有政府部门提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法制委经认真组织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7号)和《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参照丹东市、葫芦岛市等新近就机动车停放进行立法城市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免收停车费的车辆种类。(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根据省人大法制委意见删除了一些与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重复的条款;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对修订草案其他条款和文字做了进一步修改,并对相关条款的逻辑顺序进行了部分调整。

    以上报告和《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关于《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高树臣辞去市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
下一篇: 关于盘锦市“四好农村路”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建议使用IE7.0,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站 联系电话:0427-2824960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20666号-1 辽公网安备211100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