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意见
- 发布日期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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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我市于2021年5月实施了《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三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管理措施到位,狠抓源头管控,有效地加强了我市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和维护了机动车停放秩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停车管理执法依据不足的现实需要。因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调整,现行《条例》部分条款需要进行修改。
为切实提高《条例》修正案的立法质量,监察司法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牢牢把握突出问题导向和坚持全过程跟踪两个方面,提前介入,与法制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一同参与《条例》修正草案的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和修改等工作,确保《条例》修正草案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修正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监察司法委全体成员依法对《条例》修正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改过程及审议情况
《条例》修改的起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在总结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情况基础上,查阅大量资料、学习借鉴外市相关条例和组织法律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修正草案的初稿工作。4月下旬将送审稿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5月6日经市政府九届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
监察司法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发挥专门委员会一审职能作用,提前介入《条例》的修改工作,会同法制委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加强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座谈会并提出指导意见,对草案修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协调解决。监察司法委依法开展了专委会一审审议工作,及时形成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六章三十条,修改后为五章三十三条,将原《条例》增加三条(第27、28、29条)、修改五条(5、18、21、23、24条)。该《条例》修正草案紧密结合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现状,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管理重点,制定行为规范。调整编制盘锦市机动车停放设施专项规划及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主体部门、界定公安交管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关于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划分、强化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障碍物的管理。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优化修正草案结构,调整章节设置,厘清条款顺序,规范文字表述,对与上位法或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简化条款,不予重复规定。《条例》修正草案反复修改完善,相关表述准确到位,内容更加完善,便于组织实施和操作。
三、关于《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意见
(一)《条例》修改具有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小型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停车管理工作。2020年起草制定了《条例》,并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重点在政府责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制度安排。《条例》实施后,显现出一定的管理成效,但由于近三年来对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各行政部门职责的调整、交通参与者对静态交通管理的新需求,《条例》部分内容条款有必要进行修改。修订后的《条例》能够适应当前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细化补充上位法的同时,为行政管理提供管理依据和刚性举措,能够切实提高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水平。
(二)《条例》修正草案具有合法性
《条例》修改符合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授权规定,《条例》修正草案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划分、与上位法发生重复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修正,是立足于本地实际的,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且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
(三)《条例》修正草案具有可行性
《条例》修正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既立足于当前盘锦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又考虑了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以及人民群众的高度诉求,总结我市管理实践的成果,同时借鉴了其他市在机动车停放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拟定的制度措施明确具体,比较符合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实际需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