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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4年5月29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政府副市长  周伟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2021年5月1日《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显现出一定的管理成效。但由于近三年来对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各行政部门职责的调整、交通参与者对静态交通管理的新需求,《条例》部分内容条款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条例》修改的过程和依据

2024年2月,市公安局启动《条例》修改工作,经多次征求相关主管部门、专家、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阅了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参考借鉴了北京、沈阳、大连、营口、本溪、丹东、中山、岳阳等立法实践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及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工作实际而修改。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为六章三十条,《条例》(修正草案)为五章三十三条,将原《条例》增加三条(第27、28、29条)、修改五条(第5、18、21、23、24条)。

(一)调整编制盘锦市机动车停放设施专项规划及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主体部门。编制盘锦市机动车停放设施专项规划主体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整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条例(修正草案)》第五条、第十八条

(二)明确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机动车停放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治理单位及个人擅自将公共停放设施改作他用、据为专用和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地桩、地锁等附属设施突出问题的实施主体。明确了车行道范围内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三)完善和整合部分条款。对与上位法或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已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条款简化不予重复规定。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整合为(《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将原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内容合并,修改了第三章标题,将原《条例》中部分含有处罚内容的条款整合至《条例》(修正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集中表述,在法规适用更加清晰易懂。

汇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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