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发布日期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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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圣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在2021经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两次审议,2021年底,在第三次审议前,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冬奥会、冬残奥会赛时管控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依据该《决定》,盘锦市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发布通告,规定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全市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临时性禁放措施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定(草案)》中限时燃放制度不一致。因此,市人大常委会暂缓了对于《规定(草案)》的审议。2022年4月20日市政府临时性禁放措施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启动《规定(草案)》的审议工作。由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我市空气质量良好,从环境保护角度,有的部门提出建议继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从传统民俗角度,百姓对燃放烟花爆竹也有热烈期盼。因此,针对在我市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还是“限时燃放烟花爆竹”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对二者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认真评估,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集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法制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和法规草案所涉及的11个市政府部门意见,二是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征集意见,三是与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共同研究、交换意见;并分别于2022年8月15日、2023年4月19日,将法规草案全文及其法律依据对照表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后按其意见进行修改。现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限时燃放制度和特殊情况下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临时调整的规定
有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为保障全市空气质量达标和防止噪声污染,应当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法制委员会经充分研究后认为,一是考虑到本部法规草案的立法背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要求,接受市政府提请,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2018年12月28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中需要继续实行的限时燃放烟花爆竹等行政管理措施予以固化。二是通过梳理全国多省、市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尤其是重点梳理了省内各市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法规,没有全域禁燃烟花爆竹的立法,均为限域限时燃放或者限域不限时规定。三是根据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发放的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建议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比例为7%;建议春节期间可以适当燃放烟花爆竹的比例为63.32%。四是如果在立法中划定禁放区域或者全域禁放烟花爆竹,为使行政监管链条完整,“禁售”烟花爆竹的行政措施应当跟上,否则将会出现“店里可以卖,但百姓不能放”的情形。但是所有烟花爆竹的销售企业均持有政府颁发的行政许可,如果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无论是区域禁售或者全域禁售,都涉及是否“禁售”以及政府依法补偿问题。综合以上四点考虑,法制委员会在与起草部门和市司法局充分沟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继续保留限时燃放的规定;同时,提交本次会议的审议稿,增加了授权市、县(区)政府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者地点进行临时调整的规定,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可。(三审稿第六条、第八条)
二、关于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及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有立法专家顾问提出,法规草案中关于举办焰火晚会的行政许可及违反规定的处罚过于原则,应当对照上位法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认真对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后认为,地方性法规应当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对上位法进行原则性概括。因此,采纳该意见,对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三审稿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未履行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报告义务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增加了经营者负担。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认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对于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的管理责任,可以由相关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罚;并且按照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法规草案不宜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外增加给予行政处罚的新的违法行为。因此,采纳该意见,删除关于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未履行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报告义务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在重复强调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的两项行政处罚以外,未再增设新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也已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现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三审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附件: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三审稿)及法律依据对照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