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人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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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红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对《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人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按照省委、市委关于“两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列席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员提出如下建议。
1.法定全程列席会议人员:不是市委常委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决定全程列席会议人员:现职副市级领导同志,市纪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同志。
3.邀请列席开幕会人员: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政协委员,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部分市级领导同志,中直驻盘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决定(草案)附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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