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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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圣辉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后,法制委组织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并报省人大法制委审查获得原则同意。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有政府部门提出,法规草案关于政府部门职责的表述过于细致,有一些与“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情形。对此,法制委高度重视,通过多方沟通了解到,一是法规草案在起草阶段即书面征求了所涉部门意见;二是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八届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所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均参加该次会议并对部门职责条款未提出异议。法制委认为,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基础上,应当尊重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因此,保留了法规草案中关于部门职责的表述,但为妥善解决法规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在部门职责条款开头部分增加原则性规定。
二、关于排污许可制度
有立法专家顾问提出,法规草案要求实行覆盖“所有”固定大气污染源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扩大了该项许可的申请人范围。法制委认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对象包括四类,且主体限于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生产经营者不需要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因此,对法规草案中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严格对照国家法律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石油、化工企业的管理措施
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法规草案缺乏对于石油、化工企业的规定,未能有效突出我市地方特色。对此,法制委多次与起草部门等沟通、研究后认为:一是现有条款中关于总量指标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信用制度、恶臭污染物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条款,均可以用来作为对于石油、化工企业的原则性管理措施;二是国家法律中已有关于石油、化工企业和储油库、储气库、加油站等监管措施的规定。因此,表决稿在强调国家法律和我省条例的相关规定外,补充作出一些倡导性管理要求。
四、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认为,对于“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和“黑烟抓拍”等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表述确实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当扣留机动车”“超标排放”等用词不完全一致,为避免执行中出现分歧,删除了相关表述,并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
五、关于秸秆焚烧管理措施
有立法专家顾问提出,我市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法制委经研究认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应当由省政府划定。通过查找我省相关文件,没有“全域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按照国家法律进行了修改。
六、关于餐饮油烟防治措施
有立法专家顾问提出,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法制委经认真研究并请示省人大法制委后,采纳该意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管理措施予以修改,并保留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此外,删除了一些与上位法重复的规定,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法制委认为,法规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现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