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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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人选 李 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对《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盘锦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按照省、市委关于“两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建议法定全程列席会议人员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建议决定全程列席会议人员为不是市九届人大代表的有关机关、团体副市级领导,市纪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同志;建议邀请列席开幕会人员为政协盘锦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体委员、离职未退的市级领导、从市人大和市政协主要领导岗位退休的市级领导、驻盘中央大型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建议邀请列席闭幕会人员为政协盘锦市第八届委员会主席、政协盘锦市第九届委员会秘书长提名人选。
决定(草案)附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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