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 发布日期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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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环资城建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工作,4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淑云主持召开了市生态环境局等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工作会议,市人大环资城建委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8月5日,市人大环资城建委对《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初稿,8月9日环资城建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初稿进行了研究修改,经8月2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5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了如下审议意见。
环资城建委认为,制定该条例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虽然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临产业结构偏重、能源消耗量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较重、秸秆焚烧管控手段单一等一系列问题,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依然繁重,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因此,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内容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尚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情形。环资城建委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同时,环资城建委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部分条款涉及内容与上位法重复,比如:《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条款涉及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已经有比较全面的表述,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使内容更加简练,避免重复。
二、《条例(草案)》文字表述方面不够严谨,比如:《条例(草案)》中多处出现“市和县、区”,建议改为“市、县(区)”,请进一步修改完善,使文字表述更加准确规范。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