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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监察司法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牢牢把握突出问题导向和坚持全过程跟踪两个方面,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座谈、论证、修改等工作。监察司法委与相关部门一同认真查找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逐项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条例(草案)》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监察司法委全体人员依法对《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及审查情况

《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于4月下旬将送审稿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5月14日经市政府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监察司法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会同法制委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依法开展审查工作。监察司法委还加强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协调会、座谈会,提出指导意见,对法规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积极协调解决。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逢年过节,开业乔迁,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民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来小量的燃放逐渐衍变为大规模燃放,环境污染增大、空气质量恶化、火灾和伤人事故频发等问题随之产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另外,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噪声、空气污染以及产生纸屑废弃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强烈要求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监管力度,加强对城区环境的保护。

目前,虽然国家、各省已有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规,但上位法部分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市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于2019年1月出台了《盘锦市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了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取得明显成效。因地方政府规章效力层次偏低,履行法定时限较短,强制力及约束力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制定本《条例(草案)》,能够适应新时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新要求,细化补充上位法有关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行政管理提供管理依据和刚性举措,切实提高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水平,助推我市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一是具有合法性。一方面《条例(草案)》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的范畴,符合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授权规定。另一方面《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是立足本地实际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

二是具有可行性。《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既立足于当前盘锦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又考虑了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以及人民群众的传统民俗文化诉求,总结我市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实践的成果,同时借鉴了省内外其他市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拟定的制度措施明确具体,比较符合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实际需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为了使立法目的更加明确,使草案有关表述准确到位,内容更加完善,便于组织实施和操作,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禁止燃放场所和区域

为了保证法规适用的严谨性,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增加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由居(村)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临时销售许可

为了保证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销售安全,建议《条例(草案)》第九条“经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修改为“经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主城区外围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

(三)关于奖励条款

为使奖励条款表述更加完整准确,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为一条分款表述。

此外,还应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文的顺序、文字表述等问题做进一步斟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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