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 发布日期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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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3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 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地方立法计划要求,《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盘锦市人民政府八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对《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立法目的与必要性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杜绝违规燃放行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国家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市人大通过立法计划,决定在政府规章《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7号令”)的基础上,制定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重视放管服相结合,实现保护环境、尊重民意与加强安全管理的平衡。
(一)燃放烟花爆竹立法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燃放烟花爆竹立法通过规范燃放时间、地点、行为、主体责任及法律责任等,为盘锦地区的绿色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二)燃放烟花爆竹立法是改善民生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57号令”,我市烟花爆竹管理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空气污染、引起火灾和伤害事故等反映强烈,要求从严控制燃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急需将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以便从严管理,还人民群众一个祥和安宁的人居环境。
(三)燃放烟花爆竹立法是保障决策部署有效执行的需要。2019年1月28日施行的“57号令”,借鉴先进经验和我市的实际情况,自施行以来,对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法律位阶不高、管理手段弱、查处难度大、部分具体制度经过实践检验需要加强与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予以改进与完善。
二、《条例(草案)》的法律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参阅了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参考借鉴了沈阳、大连、辽阳、本溪、鞍山、景德镇等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盘锦市公安局作为《条例(草案)》的起草单位,市局党委高度重视起草工作,第一时间成立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起草工作组,抽调治安支队、法制支队的业务骨干参与起草工作,并积极争取市人大、市司法局的提前介入指导,经过调研、征求意见、起草、座谈、论证、修改等诸多环节,形成了《条例(草案)》。
(一)深入调研。一是网上调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法制支队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过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资料,在拟订“57号令”的过程中也收集了大量资料。起草工作组首先对这些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利用网络、工作便利等条件,对于上位法、省内外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二是业务交流。今年4月初以来,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起草方式、工作流程等问题,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法制支队三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并对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突出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就各地《条例》的立法过程、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二)广求意见。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采取开放积极、兼容并蓄的态度,注重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途径。一是通过互联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微信公众号媒介发布《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二是召开职能部门的座谈会。专门邀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林湿、律师协会等部门,对《条例(草案)》的内容,特别是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内容,征求意见。三是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重点围绕新增设的责任条款和处罚条款征求其意见和建议。四是书面征求交通、市场监督、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融媒体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位领导、同志从各自实际出发,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形成了书面意见并反馈给起草团队。五是邀请辽宁大学法学院、市人大、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律师协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对《条例(草案)》条款进行逐条论证。起草工作组共计收到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累计80余条,经过梳理、归纳和研究,对部分建议予以采纳。
(三)高效、高质量起草。起草工作组自今年4月着手起草,至5月初,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推敲论证,逐款逐项推敲,逐字逐句打磨,多次集体研讨,多次大小修改,形成《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进行审议。5月14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会后起草工作组迅速组织人员根据市政府常务会的审议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现稿。
四、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有十九条,主要涉及基本原则、明确主体职责、规定限放时间与区域、规范燃放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制度与条文方面,《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57号令”行之有效的制度继续予以保留,对没有规定或者需要细化、深化的,借鉴兄弟城市的规定加以规定。
(一)关于限放与禁放的选择的问题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一些人民群众提出全域全年禁放的建议,生态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起草部门认为,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涉及到传统文化习惯、营商环境、生态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起来,采取限放的模式更为妥当。一是“57号令”自2019年施行以来,限放的规定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实践证明限放的规定是合理、有效的。二是春节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习惯,有其历史合理性,并且北京等城市也采取的是限放而非全面禁放的模式。三是直接禁放将直接导致我市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全部停业,前期巨额投入全部归零,严重影响营商环境。
(二)关于限放的时间和主体的问题
考虑到春节、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习俗,《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全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二)农历腊月二十三、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其余时间,除按本条例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关于禁止燃放区域、场所的问题
《条例(草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禁止燃放的区域、场所进行了细化,在“57号令”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场所的基础上,维持并增加了部分区域、场所。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持法律适用弹性,《条例(草案)》第八条第十三项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可规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四)关于专项资金的问题
有鼓励、有管理是烟花爆竹管理的两个方面,《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鼓励举报、劝阻、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这一规定能够有效保障、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作斗争。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依据即将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按照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通过深入调研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其他听取意见的形式,对以下三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是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法未突破罚款上限,适当提高罚款下限;二是对无证经营的行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法律责任予以特殊强调;三是对酒店、宾馆未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划定燃放区域的,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一方面有利于调动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依靠群防群治,提高我市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效能。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