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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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在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念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宜居的城乡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在起草《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过程中,市政府对政府部门部分工作职责有所调整,为保持我市先后出台法规的一致性,结合法规实施以来的实际执行效果,拟对《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二、修改的过程
今年7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积极推进我市2015年至2019年已生效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在对照民法典的同时,对是否与其他上位法冲突、是否与同位法冲突、是否与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冲突等内容进行一并清理。根据各起草部门的自查报告,法制委员会与起草部门加强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多次向省司法厅立法专家、辽宁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处请教相关法律问题。1月 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5次主任会议对《决定(草案)》代拟稿进行了审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在2020年7月1日市政府八届第35次常务会议上,对道路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和处罚主体有所调整,统一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已不再具有道路范围内的部分行政管理和处罚职责。因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中对于机动车停放和擅自划定停车位的行政管理和处罚主体应当予以调整;并且,以上三款的内容在《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中已经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建议对《条例》中以上三款内容予以删除。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审议。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2021年1月11日在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删除。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删除。
本决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