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发布日期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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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在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念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会后,法制(法工)委即刻书面征求意见,将修改稿印发县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召集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召开专题座谈会,召集起草部门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共同研究。进行立法咨询,请省司法厅专家进行审查把关,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了请示汇报。开展立法协商,与市政协积极沟通,对市政协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合理意见融入法规草案文本中。2020年1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智慧停车的规定
有关部门提出,为使法规具有前瞻性,应当在我市停车条例中增加智慧停车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无论是新建车位、存量改造还是提高车位利用率,都在朝着智能化、智慧化方向发展,智慧停车将成为解决停车问题的主要途径,应当增加此项规定,建议在基本原则中增加“有序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内容。(表决稿第二条)
二、关于擅自设置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禁止私设停车场阻碍其他车辆停放或者擅自收费的规定。为此,法制委员会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了解了情况,认为为了保障公共资源的共用共享、交通秩序的安全通畅,应当增加禁止私设停车场的规定,并在充分征求起草部门的意见后,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罚款数额。(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机动车停放设施分类的规定
有关部门提出,“机动车停放设施”的含义中,对于停放设施的分类,概念有重复,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后明确逻辑关系和涵盖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了解到,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9月公布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中明确,“按停车设施的建设类型划分,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三类,其中,“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应当包括经营性和公益性停车场;并且,参照《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九条、《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三条、《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条、《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条对于停放设施分类的规定,明确我市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删除“经营性停车场”的单独规定。(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违反规划将机动车停放设施改作他用或者据为专用罚款数额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对于违反规划擅自将公共停放设施改作他用或者据为专用的罚款数额偏低,应当在进一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罚款数额,以增强法规的执行性和威慑力。法制委员会认为,罚款不是目的,督促守法是关键,但罚款应该能够充分发挥威慑潜在违法者的作用。因此,在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征求起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罚款数额。(表决稿第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也已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现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
附件一: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docx.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