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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月11日在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念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会后,法制(法工)委即刻书面征求意见,将修改稿印发县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召集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召开专题座谈会,召集起草部门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共同研究;进行立法咨询,请省司法厅专家进行审查把关,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了请示汇报;开展立法协商,与市政协积极沟通,对市政协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合理意见融入法规草案文本中。2020年1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用水”的规定

有立法专家提出,一切生活和生产活动都离不开水,对于法规草案中“发出限制用水指令”的表述应当予以慎重,不能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中已有关于限制用水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表决稿中可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采取限制用水的规定,但须有依据,不能随意。因此,在“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前增加“依法”的表述。(表决稿第十六条)

二、精准“信用信息”系统的表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多部法规中都涉及到将违法行为录入信用系统的规定,但表述不一,建议统一表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要求,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我市该项工作正在推进中。起草部门正是认识到该项工作对于打造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益处,多采用此项规定,但因未未形成统一认识而采用不同表述。建议采用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表述,在我市法规中统一表述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三、合并法律责任条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罚款数额一致,应当精简表述合并为一款。经与起草部门沟通了解到,分设条款的目的在于区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再区分情况作出不同处罚规定,否则会造成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处罚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因此,建议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表决稿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就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部分重复上位法的条款,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也已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现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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