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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1月25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念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会后,法制(法工)委主要进行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征求意见,通过电话向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向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等7个政府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顾问发函征求意见,再次就草案全文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创新工作形式将草案全文发至市政协征求意见并参加市政协召开的立法协商研讨会;二是进一步调研论证,召开市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会、县区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立法专家座谈会,通过电话向省政府司法厅咨询和征求意见;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精心修改。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委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汇报如下:

一、关于法律用语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涵盖内容略显狭窄,建议适当扩大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六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侵占绿地、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表决稿第六条)

二、关于法律概念涵盖的问题

在调研论证的过程中,有的立法专家提出,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表述内容不够完整,临时绿化的植被还需要予以养护,故养护的费用应加入到条款中。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临时绿化及养护,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城镇绿化全市范围内执法主体相统一的问题

在调研论证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的执法主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是否能够全域覆盖,这关系到《条例(草案)》制定后的实施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市、县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范围分别由省政府确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业务指导的关系,二者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在罚则中应当区别表述,且乡镇未划入城市规划区,不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讨论,采纳了该意见,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就该问题作了深入的了解与探讨。建议将修改稿第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县人民政府范围内由具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表决稿第十八条)并对通篇涉及的此类问题一并规范修改。同时,增加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就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术性的改动,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也已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现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

附件一: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docx

附件二: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二审三审对照稿).docx

附件三:《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法律依据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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