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人大信息网欢迎您!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盘锦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七次常委会会议

关于《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1月25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念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会后,法制(法工)委主要进行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征求意见,通过电话向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向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个政府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顾问发函征求意见,再次就草案全文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创新工作形式将草案全文发至市政协征求意见并参加市政协召开的立法协商研讨会;二是进一步调研论证,召开市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会、县区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立法专家座谈会,通过电话向省政府司法厅咨询和征求意见;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精心修改。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委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报告。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易腐垃圾”概念界定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三条“易腐垃圾”的定义中厨余垃圾与家庭产生的茶渣属于并列关系,同属于易腐垃圾,修改稿第四十条“厨余垃圾”的定义中又包含茶渣,二者相互矛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易腐垃圾,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容易腐烂的有机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含餐厨垃圾)、废弃食材、废弃食物等以及家庭产生的树枝、花草、落叶等。”(表决稿第三条)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主体的问题

在座谈中,有的立法专家提出,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三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也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统一规范,为保持与上位法相统一,同时避免法规前后内容的重复,建议将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删除。(表决稿第七条)

三、关于标点符号使用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单位和部门提出,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前后标点符号应保持一致,否则易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四、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市范围内执法主体相统一的问题

在调研论证的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的执法主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是否能够全域覆盖,这关系到《条例(草案)》制定后的实施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市、县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范围分别由省政府确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业务指导的关系,二者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在罚则中应当区别表述,且乡镇未划入城市规划区,不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讨论,采纳了该意见,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就该问题作了深入的了解与探讨。建议将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县人民政府范围内由具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表决稿第三十二条)并对通篇涉及此类的问题一并规范修改。同时,增加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表决稿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就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术性的改动,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也已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现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

附件一: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docx

附件二: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二审三审对照稿).docx

附件三: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法律依据对照表.doc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关于《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下一篇: 关于《盘锦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建议使用IE7.0,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站 联系电话:0427-2824960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20666号-1 辽公网安备211100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