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 发布日期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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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念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盘锦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法工)委主要进行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征求意见,通过盘锦人大信息网、“盘锦发布”公众号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发至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发至市政协征求全部政协委员意见。二是进一步调研论证,多次召开市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会、县区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立法专家顾问座谈会;多次通过电话向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咨询请教;全文发至省人大法制委和省司法厅立法专家请示和咨询听取意见。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通过充分与起草部门沟通研究,对草案进行认真修改。11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报告。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法规草案的名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使语言更加精准,避免连续重复用词出现语法错误,法规名称应当修改为“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采用的是“停放”的表述,因此,为使我市法规与上位法衔接更加紧密、语言更加精准严谨,采纳该意见,将法规草案名称修改为“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二、关于机动车停放的立法原则
有立法专家提出,以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应当将“有偿使用”作为我市机动车停放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制委经认真研究并征求起草部门意见认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创立整部法规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出发点,应当审慎对待。停车管理不仅是交通管理问题,更是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民生问题。从目前对于停车管理的发展来看,停车收费是发展趋势,但从各地法规情况来看,只有北京将“有偿使用”写入停车立法的原则中,尤其是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停车收费应当是加强停车管理的有效手段,但不应当成为停车管理的立法原则。因此,采纳该意见,在基本原则中删除“有偿使用”的规定。(修改稿第二条)
三、关于危化品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危化品车辆停车产的建设不应当采用“适时”的规定,应当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谨的表述。起草部门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就此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法制委员会经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和进一步研究论证认为,我市是一座石油化工城市,未来更是向着石化产业基地的目标迈进,全市目前拥有危化品企业195家,危化品运输车辆9998台,未来全市危化品运输车辆的保有量还必将呈现持续上升态势,我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因此,删除“适时”的表述,并且根据我市石化企业规模和实际经验,将鼓励企业自建等相关内容纳入法规草案中。(修改稿第九条)
四、关于“僵尸车”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僵尸车”问题曾经是我市十余年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执法部门反映的突出问题之一,对于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将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巩固、为执法部门工作有据提供有效依据和途径,但《条例(草案)》中对于“僵尸车”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应当进一步精准表述。法制委员会就此问题收集了大量资料,并通过与起草部门和相关专家共同沟通研究,对于上位法处于“真空”状态的“僵尸车”问题作出创新性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我市“僵尸车”规制的范围为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及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放设施内长时间(超过五日)停放的机动车,以及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废弃机动车;二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为“僵尸车”的管理和执法部门;三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僵尸车”如何处理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罚款幅度的具体规定
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过程中,对于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精细研究并作以下调整:一是将法律责任条款整合入每一条,不再就“法律责任”单设一章,一方面能够进一步精简条款、精炼表达,另一方面能够在法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易操作性;二是与同位法衔接统一,对照我市2017年制定的《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擅自在公共区域划定停车位”规定的罚款额度,在修改稿中对应予以修改(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三是认真区分危害程度规定“可以”罚款和“应当”罚款的情况,对于“僵尸车”中的长时间停放和废弃车辆停放责令改正前,采取“可以”罚款的表述,对于危化品车辆违法停放和废弃车辆停放责令改正后仍不予改正的,直接规定相应数额的罚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其他条款和文字做了修改。
在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法制(法工)委将继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再作进一步深入调研、严格论证和认真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