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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20年9月21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盘锦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监察和司法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牢牢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突出问题导向。与相关部门一起对我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现状进行认真调研,就立法相关问题多次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认真查找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从立法的角度逐项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全过程跟踪。监察和司法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参与多次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取了相关部门和立法专家意见和建议,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多次修改,力求《条例(草案)》高质量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条例(草案)》经2020年7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监察和司法委全体组成人员依法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管理与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居住停车位供给不足、停车资源利用率不高、停车收费政策不完善、停车市场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解决。停车管理立法涉及多方社会主体,不仅有行政管理关系,还有较多民事法律关系需要调整,是行政管理与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一项工作,想要破解停车难题,单靠政府行政管理难以完成,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立法,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管理理念、目标定位与价值取向,通过社会多方主体的责任共担,共同构建停车秩序。非常必要在现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凝聚社会共识,明确各方权责,规范各方行为,构建公共治理体系。

  二、《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了与上位法不重复、不抵触、不冲突的原则,借鉴了北京、沈阳、大连、营口、本溪、中山等城市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共有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第二章“停车设施的建设”(共十一条),明确了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建设、经营和设置规范。第三章“停车设施的管理”(共七条)。明确了停车设施管理的基本原则、公益性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管理体制;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开办与变更、制度建设、专用停车场的错时开放和商铺门前车位设置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第四章“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共四条),明确了机动车停放要求、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随意停放、废弃机动车停放规定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禁止性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九条),针对本条例设定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要求和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四条),对《条例(草案)》中出现的专有名词进行了解释,明确本条例正式实施的时间。《条例(草案)》符合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法可行。

   监察和司法委经审议认为,制定《条例》具有必要性,《条例(草案)》总体上合法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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