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 发布日期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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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1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水利局局长 宗克昌
为全面加强我市节水工作,市水利局作为《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单位,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已经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用立法推动节水管理,势在必行。
一是落实“节水优先”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并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我市水资源匮乏,地表水水质较差,万元GDP用水量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水资源问题已全面亮起红灯,全面推动节水工作刻不容缓。
二是创新节水方式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市节约用水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九河下梢的地理区位易给市民造成淡水资源丰富的假象,水忧患意识不强;重开源、轻节流,节水优先地位尚未确立;节水标准体系不健全,节水精细化管理水平偏低;水价杠杆作用发挥不充分,用水主体节水激励不足等。
因此,用立法引领和推动盘锦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优化,创新发展思路和方式方法,把节水贯穿水利工作的全过程并融入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很有必要。
二、起草过程
年初以来,市水利局迅速成立了节水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努力克服疫情防控对立法工作的影响,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以及充分借鉴省内外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已取得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节水条例》初稿,通过电话咨询、函询、召开座谈等方式,充分征求省立法专家、市司法局、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及盘锦水务集团、油田供水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对相关条款进行反复推敲和完善,先后进行13次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同时,为了更好的完成本次立法,我局积极借用“外脑”,委托辽宁省委党校专家进行专题论证,以及部分调研工作。
三、《节水条例》的主要内容
《节水条例》共六章40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本次立法参照了《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对节水工作的各部门职责划分,在保证法制统一性的原则下,第四条规定确定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要求。同时,为了突出我市社会治理精细化特色,对乡(镇)级人民政府基层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村(居)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赋权。这一社会治理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按照机构性质精准施策,对于基层政府、自治性组织、社会服务业组织,分门别类,最大程度落实节水工作,此外,将物业服务公司纳入节水条例尚属于“全国首次”。
(二)关于计划用水管理
节约用水管理的核心,在于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的精细化,本条例增加了部分弹性条款,确保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第八条将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城乡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户,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三)关于节水主要措施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条例》分别对全行业节约用水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农业节水。农业用水约占我市用水总量的五分之四,用水效率较低。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研究、示范、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和效益。
——关于工业节水。随着我市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建设的不断推进,工业用水需求陡增,节水空间巨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工业节水做了具体规定。工业企业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减少用水消耗和污水排放量。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关于城市公共管网节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供水单位要建立巡查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人、房屋使用人等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关于非常规水利用。第二十七条规定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洗车业、建筑业等特业用水以及高耗水企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
此外,还对城市节水的规划编制、计划用水管理范围、重点监控用水户的范围、居民用水户管理制度和方式、临时用水等做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节水管理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又尚未对此作出规定,《节水条例》根据违法行为以及情节的不同,对这部分行为设定了以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措施。
以上是关于《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