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 发布日期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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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盘锦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环资城建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牢牢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突出问题导向。与相关部门一起查找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从立法的角度逐项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全过程跟踪。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力求《条例(草案)》高质量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条例(草案)》经2020年7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环资城建委全体组成人员依法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为规范参建单位各方质量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国家和辽宁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系统的法律制度,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也在逐年稳步提升。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着制约行业发展、阻碍工程质量水平提升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不明确不落实;一些住宅工程出现影响使用功能的通病和缺陷;工程竣工验收难效率低;建设及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不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更好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出台一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我市工程质量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辽宁省、盘锦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坚持了与上位法不重复、不抵触、不冲突的原则,并参考北京、天津、上海、无锡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贯彻执行上位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对上位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有些规定在符合上位法精神的前提下有所拓展,体现了地方特色和创制性。《条例(草案)》明确并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及人员的质量责任,突出强调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的管理控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保修责任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符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了盘锦特色。《条例(草案)》合法可行。
市人大环资城建委经审议认为,制定《条例》具有必要性,《条例(草案)》总体上合法可行,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