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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20年7月22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项目之一。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环资城建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牢牢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突出问题导向。与相关部门一起认真查找我市近三年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从立法的角度逐项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全过程跟踪。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力求《条例(草案)》高质量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条例(草案)》经2020年7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环资城建委全体组成人员依法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等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自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加快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以来,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先后印发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文件,特别是2019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我市到2020年完成垃圾分类管理地方立法。制定《条例》也是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面临着工作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各类主体责任义务不清晰、分类缺乏强制约束力、源头减量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目前,国家尚无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门立法,只有国家和省市相关工作方案。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问题,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了与上位法不抵触、不冲突的原则,学习借鉴北京、上海、宁波、青岛、苏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紧紧围绕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垃圾分类标准,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形成了我市城乡垃圾分类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系,体现了可操作性,具有创设性,符合盘锦实际,《条例(草案)》合法可行。

  市人大环资城建委经审议认为,制定《条例》具有必要性,《条例(草案)》总体上合法可行,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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