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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评议办法(试行)(草案)

  进一步加强对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命、决定任命(以下简称任命) 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对依法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有效监督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履职评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会同市人大相关调研组制定履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履职评议重点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

(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待定);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六条  具体履职评议时间和被评议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期间如被评议人调离或停止执行原职务的,不再列为履职评议对象。

第七条  履职评议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情况;

(二)完成市委中心工作任务及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三)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相关专项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重点专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第八条  履职评议采取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相关调研组联动的方式进行,分为专项工作评议和阶段性工作评议:

(一)专项工作评议,即对被评议人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重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由市人大相关调研组组织调研并评议,在此基础上被评议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专项工作履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测评。

(二)阶段性工作评议,即对被评议人某一阶段依法履职情况,由市人大相关调研组组织调研并评议,在此基础上被评议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阶段性工作履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测评。

第九条  履职评议程序:

(一)被评议人根据要求撰写履职报告,市人大相关调研组对被评议人履职情况充分调研分析并评议赋分;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被评议人专项工作履职报告或阶段性工作履职报告及市人大相关调研组调研评议情况报告(可书面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人履职情况进行测评赋分。

第十条  履职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被评议人评议综合得分总分为100分,由市人大相关调研组调研评议赋分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测评赋分两部分组成。被评议人评议综合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为满意;在70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基本满意;在60分以下为不满意。

第十一条  履职评议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的,被评议人应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履职评议确定为不满意等次的,被评议人应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后再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二条  履职评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履职评议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向市委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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