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年度履职考评办法(试行)(草案)
- 发布日期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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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工作,增强市人大代表履职意识,充分调动其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代表。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职考评(以下简称履职考评)总分为100分,设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按照考评内容评分标准,得8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称职,得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四条 履职考评主要内容:
(一)出席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次全体会议及代表团会议情况;
(二)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情况;
(三)提出市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原选举单位组织的闭会期间代表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按要求列席有关会议情况;
(五)参加原选举单位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情况;
(六)与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情况;
(七)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原选举单位组织的闭会期间代表培训、研讨交流情况;
(八)每年按要求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情况等。
第五条 履职考评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原选举单位,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一)代表自评。市人大代表按照《盘锦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职考评表》进行自评打分后,连同本人《代表履行职责记实手册》一并交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指导市人大代表及时认真填写《代表履行职责记实手册》,详细如实记录履职情况,为履职考评提供依据。
(二)初审评定。代表小组结合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对《盘锦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职考评表》代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代表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原选举单位初审评定,原选举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三)复审评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原选举单位初审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复审评分后形成市人大代表履职考评综合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进行统计考评,并于会议结束时将统计考评结果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原选举单位及代表小组,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统计考评,并于每季度末将统计考评结果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反馈至原选举单位及代表小组,为客观公正考评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提供依据。
第七条 履职考评结果将作为市人大代表评优和推荐连选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考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原选举单位一起组织约谈,劝其辞职。
第八条 履职考评结果向市人大代表本人进行通报,并向原选举单位反馈。
第九条 原选举单位及代表小组应将代表日常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代表,以免影响年终考评。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履职考评直接作为不称职处理:
(一)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已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已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纪律审查或者监察调查,已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四)因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与市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经有关方面及时约谈或者函询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五)连续两次人代会或闭会期间未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和未在人代会上发表审议意见的;
(六)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原选举单位组织的闭会期间代表培训、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或不按要求列席有关会议的;
(七)未经批准不参加人代会并且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原选举单位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的;
(八)年度内未按要求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述职的;
(九)与原选举单位联系不密切,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不认真对待,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7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的《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评办法》和《盘锦市人大代表履职考评内容计分标准(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