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 发布日期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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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在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年度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徐玉敏带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及部分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从六月下旬开始,就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市法院和兴隆台区法院、盘山县法院关于家事审判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情况汇报,召开了3场由人大代表、社区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实地查看了市法院、兴隆台区法院、盘山县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和调解室等建设情况。总的感到,我市法院系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的要求部署,在起步晩、任务重的情况下,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精心谋划,扎实推进,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家事审判案件,是指民事审判中婚姻、赡养抚养扶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同居关系、继承和分家析产等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矛盾纠纷的案件。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己任,坚持审调结合,大力开展家事审判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党委(组)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展开后,我市两级法院党委(组)高度重视,相继成立了以院长(或书记)为组长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李晓林同志和分管的副院长深入基层,靠前指挥,要求各级法院要把这次机制改革当成一次自我革新,敢于向顽瘴痼疾开刀,勇于突破利益固化藩篱。主动做到“四个到一线”即:制定实施方案到一线,旁听庭审到一线,听取意见到一线,解决问题到一线。兴隆台区法院、大洼区法院、盘山县法院和双台子区法院及东风等9个负责家事审判的基层法院(庭)领导也亲赴一线,及时解决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我市家事审判和工作机制改革顺利推进。二是素质引领,家事审判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级法院民事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普遍组建了家事审判合议庭,挑选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精、担当精神强和审判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家事审判工作。兴隆台区法院将家事审判合议庭设在民事审判第一合议庭,由其专门负责审判家事案件。该合议庭现有员额法官两名,均为女性,年龄均在40周岁以上,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此外,还从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精心选配10名专门担任家事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盘山县法院首批选出的19名家事调解员和2名家事调查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家事纠纷的化解。部分基层法庭建设了体现法庭威严与家庭温馨相结合的圆桌法庭、温馨调解区、亲子区等家事审判场所。三是不苟形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积极试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比如对涉及婚姻诉讼实行“离婚冷静期”办法;对涉及财产的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等。同时采取委托、委派、邀请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每个诉讼环节,争取以调促和。探索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由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妇联干部、工会干部、村(居)干部、心理咨询师等组成调解团队,共同调解纠纷。四是机制调节,家事审判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我市各法院针对家事纠纷的特点和审判规律,制定工作机制。市法院先后制定了包含《家事案件审判规程》、《家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则》、《家事案件调查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编撰了《家事案件审判方式文件(试行)》汇编,对全市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调解、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形成法理严密、逻辑合理、方便适用的家事审判规则,为盘锦市家事审判全方位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导意见。盘山县法院制定了《家事诉讼程序操作规程》、《家事案件调解员管理办法》、《家事案件心理疏导管理办法》等,规范家事审判工作。建立家事工作微信群,第一时间沟通来法院立案的家事案件的处理程序。首批选出的19名家事调解员和2名家事调查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家事纠纷的化解。五是加大投入,家事审判硬件建设明显加强。切实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家事审判硬件设施。全市两级法院共投入300多万元,修建1000多平方米的专用家事审判区域。目前,全市法院硬件投入力度领先于全省其他兄弟单位,硬件设施建设水平远超全国其他家事审判试点法院。其中,市法院投入100多万元,升级改造200多平方米家事审判区域,布置了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圆桌式审判庭,配置了家事调解中心、心理辅导室等功能性区域,布置温馨感人的壁画、标语,注重营造温馨、和谐、和睦的环境氛围,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努力修复受损的婚姻家庭关系。通过不断完善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硬件设施,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2019年1月以来,全市法院家事案件审结769件,调撤率57.3%,盘山县法院家事案件审结155件,调撤率60.64%,其中离婚案56件,调撤率100%。
二、存在问题
(一)家事法律宣传不够到位,诉诸司法审判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一是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不高。目前,全社会对有关家事法律法规的宣传仍较薄弱,不少人甚至不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的认知仍停留在“家暴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层面。2015年至今,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形势不容乐观。二是受害人反家暴意识淡薄,未能较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遭遇家庭暴力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留取证据,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接受妇联组织维权等。
(二)家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还需进一步提升。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证据规则、专门性的诉讼程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增加了案件办理难度。有的法官对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置能力不足,存有畏难情绪。对案件释法说理不到位,当事人上诉、不满时有发生。个别法官在审判的理念上往往是定纷止争、追求结案,加之社会心理学等知识面不宽,“情感修复”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未得到有效实现,影响案件质效。基层人民法庭“送达难”问题还比较突出。
(三)多元化调解家事纠纷联动机制发挥作用不够。基层组织以及公安、民政、教育、妇联等多方共同参与家事纠纷调解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协调难度大,往往是自行调解或依靠人民陪审员调解。此外,还存在调解经费严重不足、促进家事纠纷有效解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心理评估和咨询、案后跟踪回访和帮扶等工作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局面还未形成等问题。
(四)冷静期的设置与审判效率相冲突。从审判实践本身看,对于婚姻案件我们对有需要的当事人设置了6个月的冷静期,这会跟审限发生必然的冲突,冷静期的设置必然会造成审限的延长,不利于案件结案率和案件审判效率指标的提升。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常性地开展家事审判指导不够。全市法院自上而下制定统一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不多。对各基层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亮点工作和成功经验总结和推广不足。对在审判和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不够,对普遍反映婚姻冷静期影响审限、离婚证明书格式不统一以及复杂疑难案件证据的认定和同案不同判等,指导和规范的不多。协调党委及社会各界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积极性和力度不大。
三、几点建议
(一)转变审判理念,提高家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和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诉讼程序,规范案件办理。对审判中遇到的疑难、复杂、典型家事案件,加强分析研判,增强调审针对性。加强案件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增进当事人的理解,信法服判,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进一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注重以“和”为主旋律,以“情”为主基调,在化解个案情感危机的同时,促进家风建设,弘扬家事和谐新风尚。
(二)加强内外联动,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尽早形成“柔性审判、调解优先、多元联动、稳定家庭、促进良俗”的良好工作局面,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整体合力。二要加强与基层组织以及公安、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确立调解前置程序,提高家事纠纷非诉化解比例。三要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由律师、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常驻诉前调解组织,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拓展调解范围,与高校或社会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搞好心理咨询和情感修复。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建立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四要拓展“社会化”纠纷解决渠道,加强同专业司法社工组织合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社工、心理咨询师参与家事审判工作。
(三)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家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深化司法改革,调整充实家事审判队伍,通过引入社会团体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家事审判辅助人员。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加大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圆桌法庭、亲情关护室、心理评估室、家事调解室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家事审判对等、和谐、温情的诉讼环境。各区(县)人大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选聘,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
(四)切实加大家事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一要持续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通过公众开放日、旁听庭审等形式,积极宣传家事审判成功经验,提高群众对家事审判工作的认识。二要加大家事类纠纷巡回审判力度,形成示范诉讼效应,同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加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传播和谐家庭观和正向价值观。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家事审判能力水平。高度重视家事审判队伍建设,着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加大对审判人员的审判调解技能、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当事人的心理调解和疏导能力。加强与高校、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托研究成果,解决家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