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朱生辉辞去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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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 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本人的辞职申请,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朱生辉辞去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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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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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 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本人的辞职申请,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朱生辉辞去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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