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盘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的决议
- 发布日期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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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副市长王永威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盘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编制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盘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以下简称《规划》)。
会议认为,《规划》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省委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的重要举措,也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现我市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目标的必然要求。《规划》根据我市资源环境及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对我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对生态文明建设空间布局、产业转型、污染物减排、生态保护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生态安全保障、环境质量控制、生态产业支撑、绿色人居支持、生态文化服务和生态制度约束六大体系,确定了生态红线的具体范围及其管控要求,提出了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方案,是一个“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规划。《规划》指导思想正确、理念先进、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措施可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划》。
会议要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全市各县区、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要明确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突出目标导向,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层层分解抓好落实,并严格考核评价。要强化项目支撑,科学谋划一批重大项目,着力抓好项目实施。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同步提升。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增强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生态文明意识,形成绿色、低碳、节约的良好社会风尚。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部署,提高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的认识,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如期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我市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筑牢坚实的生态保护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