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评办法
- 发布日期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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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代表履职考评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代表的政治观念和“四个意识”,增强代表依法依规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代表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三条 代表履职考评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以服务人民为标尺,不忘初心,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坚持道德品行要求,注重代表能力素质和依法履职的实际。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评工作应当做到听取群众意见和社会各界意见相结合,听取代表所在单位意见和选区代表工作部门意见相结合,代表履职换届考评意见和年度考评意见相结合,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履职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本选举单位代表履职考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选举单位为代表考评的主责单位,在代表履职考评工作中,要加强党的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代表的要求,保证考评工作客观、全面、实事求是。
第七条 代表履职考评对象为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履职考评主要内容: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情况;
(二)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
(三)保守国家秘密情况;
(四)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情况;
(五)遵守履职规定,廉洁自律情况;
(六)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七)审议各项报告、决议情况;
(八)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九)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情况;
(十)列席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十一)参加人大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情况;
(十二)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十三)加强与基层群众联系情况;
(十四)加强与选举单位联系情况;
(十五)代表信访情况,代表违反履职规定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九条 各选举单位应重视代表履职考评工作,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如实记载代表履职情况,为代表履职考评提供详实的内容。
第十条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制定《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评内容计分标准》,依据标准对代表履职考评计分。根据计分结果对代表履职考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大代表工作部门每年12月末前,收集代表本人填写的《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记实手册》,由选举单位结合代表履职实际和《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评内容计分标准》,综合评定代表履职考评等次。
第十二条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每年1月上旬,将各选举单位关于上年度代表履职考评等次及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适时对代表履职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对连续五年履职考评评定为优秀的代表,可由选举单位作为推荐连任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对年度履职考评评定为不称职的代表,由选举单位给予书面劝诫警告;对连续两次年度履职考评评定为不称职的代表,由选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四条 对代表存在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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