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门主要职责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 发布日期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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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6.选举市长、副市长;
7.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3.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4.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六个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盘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仅包含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本级及事业单位。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内设办公室(内设秘书科、行政科、财务科、老干部办;另有事业单位培训中心);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内设人事任免选举科、代表联络科);研究室(内设综合科);信访办公室;财政经济委员会挂预工委牌子(内设办公室和预审监督科);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内务司法委员会(内设办公室);教科文卫委员会(内设办公室);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内设办公室)、法制委员会与法工委合署办公(内设办公室、立法科、备案科)。对外友好协会秘书处。
“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85.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4.1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1.76万元。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比2014年减少38.96万元,主要是2015年公务接待费及车辆运行维护费都较上年有所下降,2015年未安排出国任务。
1、公务接待费34.14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兄弟省市、不同城市间同级及下级机关调研考察等公务接待活动支出。2015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63批次,1891人次(不含陪餐人员),34.14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51.7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未发生,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1.77万元。2015年12月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6辆。